泰顺县宏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顺县宏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9行审51号

申请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罗阳镇常青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亮,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宏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阳镇泰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陶学华。

申请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资规罚〔202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3日作出泰资规罚〔202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宏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泗溪镇南溪村路口动工兴建南溪公路服务站。至2019年1月4日竣工。经实地勘测,服务站总占地面积764.22平方米,建筑面积118.64平方米,构筑面积645.58平方米。其中,一层砖混结构服务站占地面积94.64平方米,建筑面积94.64平方米;一层木结构长廊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607.97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37.61平方米。土地来源于泗溪镇南溪村集体,土地类型为水田,在《***泗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的用途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四至为东北至58省道公路范围线、东南至假山及空地、西南至后山山坎、西北至南溪公路服务站用地范围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公路服务站,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性质上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0年1月5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主动履行了第三项处罚内容。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的泰资规罚〔202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并由***泗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邦远

人民陪审员  李巧华

人民陪审员  张国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