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宏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泰执民字第440-1号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宏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伍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宏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9900元,但被执行人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655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655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