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3953号
原告(反诉被告):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06号401室A-2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兴岛路51号三楼办公楼308-310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江大道58号-1。
法定代表人:史峰,执行董事。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被告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有关法律,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舟山乐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反诉原告宁波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