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耀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耀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环宇路3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耀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新市场南头。

法定代表人:李永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安装系购买设备的附随义务,合同签订的目的是采购;二、我方认为涉案合同纠纷应系采购合同纠纷,并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河北桑德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站改扩建项目10KV系统采购安装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第八条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桑德集团,故本案应依法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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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魏县,故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代 路

审 判 员  张志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韩晓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