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民初1398号
原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嘉庆职务:经理
住所地:高碑店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62225348Y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宝辉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772786429A
住所地: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旭,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宝忠,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县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的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8.72元,由原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会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