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吉布库镇西槽子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25民初255号
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吉木萨尔县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奇台县吉布库镇西槽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吉布库镇西槽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书记。
被告:奇台县吉布库镇西槽子村三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吉布库镇西槽子村。
主要责任人:**,该组组长。
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奇台县吉布库镇西槽子村村民委员会、奇台县吉布库镇西槽子村三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马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