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执7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广东,男,1961年12月25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大石头乡朱散得村村民委员会,住新疆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大石头乡朱散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别肯,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大石头乡朱散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8495.51元以及540037.51元按3.85‰年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10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8执77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新 红
审 判 员 张 占 国
审 判 员 哈 米 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努热合满
书 记 员 朱丽德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