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民初52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个体,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池,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社区。
原告***诉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因受疫情影响扣除部分审限)。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俞 天 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古来**
书 记 员 聂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