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嫩江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83民初183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委托代理人:董中奎(原告父亲),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嫩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21766007513N,住所地嫩江市建卫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嫩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德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谩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