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21民初205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嫩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建卫街。
法定代表人:李明甲,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嫩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2021年1月6日,本院向原告***下达了(2021)黑1121民初205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未按通知要求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