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21民初1959号
原告:**,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原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女,39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建卫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甲,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嫩江盛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晓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罗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