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17885号
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
委托代理人马晓航,男。
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慧文。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系争招标文件约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一切争端,可向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被告系该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方,其在招标文件中透露的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XXX号XXX号楼”位于本院辖区,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亦于法无悖,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蒯滕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姚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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