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97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7,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9年2月14日申请人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沪AWXX**、沪BAXX**的车辆两辆,已被他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0年4月29日。除此以外,尚未查得其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29日,本院通过上海市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查得,被执行人涉及多起为被执行人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19年4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但查明的财产未实际扣得,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沪0112民初297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