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3852号
原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永康,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80.66元,由原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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