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11民初33号
原告: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贷款226556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约定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2655.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1日,原告与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焦作监狱签订《河南省焦作监狱迁建项目大门、围墙配电箱工程合同》,对合同价格与支付、产品货物的交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价款为226556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买方不支付预付款,根据买方的要求将配电箱运至买方指定的位置,经验收合格并提供相关证书后,支付配电箱合同价款的60%;配电箱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通电运行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月3%待配电箱安装完毕经检测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买方一次性无息付清给卖方;合同约定买方的违约责任为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迟延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金额×0.08%×迟延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滤芯过了供货义务,被告对产品质量、货物数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目前配电箱已安装完毕经检测合同已投入使用,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望被告妥善处理,以减少对双方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却遭被告拒收。直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6556元至今未付,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执行。被告接受原告货物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其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郑州华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提交原告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买方”,共同签订的《河南省焦作监狱迁建项目大门、围墙配电箱工程合同》。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友好协商不成的,可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买方所在地即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亦未提交证明焦作市山阳区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证据,而该合同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