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7民初452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辉,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付红广,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综合办公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13891057。
法定代表人:秦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偃师市商都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浙江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87090710F。
法定代表人:贾利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付红广、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偃师市商都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绍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