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202号
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八七路东段电子商务大厦B座301C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9KE9WKXU。
法定代表人:高许龙,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野,河南环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综合办公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13891057。
法定代表人:秦文生,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枢,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9.02元,由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洋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冯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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