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794号
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八七路东段电子商务大厦B座301C113。
法定代表人:高许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野,河南环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综合办公楼208号。
法定代表人:秦文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枢,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城县卓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慧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