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956号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金秀,董事长。
被告:**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基峰,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8元,减半收取计3994元,由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万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