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04民初147号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徐金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恒、王宇阳(实习律师),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杨军只,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帅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