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04民初146号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828989640。
法定代表人:徐金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恒,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阳,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闫雨,女,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绍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