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411号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徐金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恒,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女,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徐耀龙,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耀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耀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耀龙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耀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会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