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民初1256号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庄西。
法定代表人:徐金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恒,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女,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王文超,男,汉族,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程明珠,女,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超、程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树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