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81民初4209号
申请人:安徽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MROJGXU(1-1)。
法定代表人:陈文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松,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28123751。
法定代表人:李钦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876元。申请人安徽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876元。
案件申请费729元,由申请人安徽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家亮
书 记 员 时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