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2807号
被执行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李钦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因追缴诉讼费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345元,但被执行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8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龙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