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7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飘,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国,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原名:武汉电力设备厂),住所地武昌区白***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悟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付美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国、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大悟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薇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