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湖北顶裕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27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顶裕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经济开发区七里村北一横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8549912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9月18日,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悟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付美群,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顶裕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悟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民终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魏开发
审判员***
审判员张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鲁烜
书记员左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