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21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孝昌县。
法定代理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王店镇西山。
本院在执行大悟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149055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