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323民初1887号
原告:武宣县武宣镇旺盛水泥制品厂,地址:武宣县武宣镇黔江农场一分场中海油加油站后面。
经营者:***,男,壮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来宾市武宣县。
诉讼代理人:***,来宾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佳丽,来宾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方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59443865F。法定代表人:申纪柯,住所:桂林市雁山区。
被告:广西方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MA5PTTB30D.负责人:***,地址: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圣湖豪庭13-9号。
原告武宣县武宣镇旺盛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广西方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方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宣县武宣镇旺盛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9月29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宣县武宣镇旺盛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武宣县武宣镇旺盛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