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929民初818号
原告:云龙县诺邓镇富民建材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9MA6LNMK858,地址:云龙县诺邓镇环北路。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生,住湖南省衡山县,系***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方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59443865F,地址:桂林市雁山区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5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8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
原告云龙县诺邓镇富民建材门市部与被告广西方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龙县诺邓镇富民建材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云龙县诺邓镇富民建材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