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沧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丰沧海园林有限公司与武汉黄花涝水岸古镇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6民初3336号
原告:湖北丰沧海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香域华府****。
负责人周玲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端义,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法律司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黄花涝水岸古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黄花涝村医务室**
法定代表人:吴奇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慕瑶,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湖北丰沧海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沧海园林公司)诉被告武汉黄花涝水岸古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岸古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沧海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张端义,被告水岸古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沧海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毁损风景林的实际损失:垂柳1696株×618.79元=149,773.12元;水池衫695株×618.79元=430,184.15元。合计人民币1,479,957.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期间为迎接武汉军运会,我公司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承接了机场二通道一段水毁风景林的重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在2020年3月中旬,我公司严格按林业部门发包方建工要求施工完毕,但工程款还未结算的同时,被告方不问青红皂白将原告精心打造的绿化工程损毁大部分,严重地破坏了二通道德整体美化布局,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经报警后黄陂区森林公安会同市林业局现场勘测,随后林业部门向黄陂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敦清处理现场二通道实地生态带黄花涝村毁林问题的函》,从而引起区政府的重视。签批被告迅速复绿的意见。时至今日,原告方无法与发包方办理结算,借贷款付清农民工工资。而原告找被告就赔偿事宜要求进行协商。但被告避而不见,因而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水岸古镇公司辩称:答辩人于2019年4月对已毁损的风景林进行补种,且将补种情况已告知原告。补种后,因原告没有履行养护义务,导致树苗枯死而被拔掉。对该损失,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损失。对原告实际损失的计算。1、垂柳与水池杉的毁损应己实际测量结果为准。但毁损风景林区域目前处于水淹状态,无法对其进行测量。答辩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具体毁损林株数进行司法鉴定。2、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原告请求按照618.97元/株的实际价格,对毁损的垂柳、水池杉进行赔偿。但答辩人对成本询价与调查发现,原告诉求的赔偿价高于市场价格。
经审理查明:2019年期间,为迎军运大型活动做准备,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武汉市黄陂区林业局和园林局的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办理的机场二通道绿化景观带水毁重建工程采购项目(三标)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单位:武汉市黄陂区林业局和园林局、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案原告丰沧海园林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5,596,146.37元,工期40天。并与发包方签订《机场二通道绿化景观带水毁重建工程(三标)评价报告》中竟法鄂咨字(2018)第782号报告书。工程名称:机场二通道绿景观带水毁重建工程(三标);建设地点:武汉市天河机场高速沿线两侧各50米以内。建设单位:武汉市黄陂区林业局和园林局;设计单位:武汉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监理单位:武汉市三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湖北丰沧海园林有限公司等。对《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咨询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竣工时间2017年12月开工,2018年2月竣工。报审金额:5,596,146.37元;按施工要求,原告根据施工图纸,完成了施工到位。同时由原告对施工的项目报送“定审结算书”。发包方对工程款先后支付三次共计3,862,304元(2018年12月24日付1,946,728元;2019年3月29日付615,576元;2020年1月23日付1,300,000元),余款正在审计中。但本案原告已完成施工对树苗栽种,所栽种的垂柳、水池杉还在养护期间。还未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
2019年3月期间,被告水岸古镇公司在未告知原告丰沧海园林公司事由的情况下,对原告所栽种的机场二通道绿化景观带水毁重建工程(三标)景观林进行毁损。根据现场清理情况,被告以毁损原告种栽并成活的景观垂柳1696株;水池杉695株;根据丰沧海园林公司与发包方结算的价格每株618.97元,毁损景观林价行为1,479,957.27元【1696株+695株】×618.97元/株。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水岸古镇公司对原告丰沧海园林公司依据的合同结算价格618.97元/株提出损失持异议,其认为价格过高、未毁损那么多株景观林。法庭给予其五天时间考虑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其逾期后未申请即可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因此,本院依据原告所栽种树苗的损失,及与发包方的结算价格,核算其损失。
本院认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因中标承包发包人所发包的景观林树木栽种工程。被告对毁损部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侵权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合法财产遭受不当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或对受损方给予相应的赔偿。被告水岸古镇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毁损原告正在养护、并且未交付发包人、且未与发包人办理结算的景观林中的垂柳1696株、水池杉695株,按其每株景观林结算价值618.97元,原告丰沧海园林公司实际损失1,479,957.27元被告水岸古镇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以损失株数、结算价格,核算原告的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庭调查审理期间,被告对原告实际损失持异议,要求予以鉴定。但在法庭给予的考虑是否申请鉴定期限内,未申请鉴定。且在法庭举证期间,被告并未提供所持异议的证据加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辩称:对毁损的树苗,已经补种,并微信告知原告,但被告补种的树苗未经合法手续交付原告,且补种后的树木,因未养护而枯死,故对被告的该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武汉黄花涝水岸古镇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汉丰沧海园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79,957.27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20元,由被告武汉黄花涝水岸古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新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