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3执恢2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原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东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国花路魏紫路口。
负责人:朱延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栖霞宫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闫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孟津豫灵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华阳产业聚集区(孟津县白鹤镇鹤中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国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南2号3幢。
法定代表人:刘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鹏伟,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闫朋国,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赵兴粉,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闫朋许,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周利朋,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张秀珊,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王昌正,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刘皓,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张国立,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与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孟津豫灵农化有限公司、洛阳国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闫鹏伟、闫朋国、赵兴粉、闫朋许、周利朋、张秀珊、王昌正、刘皓、张国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豫0303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共实现债权1292952.12元,扣除执行费52551元,剩余1240401.12元已经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2020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303民初3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龙章
审判员 张罗炜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