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靳玉红,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栖霞宫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98471。
法定代表人闫鹏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靳玉红与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豫0324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玉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2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到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
5、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原宏敏
审判员  刘红涛
审判员  杨建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