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2455号
原告:付钢军,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栖霞宫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989471。
法定代表人:闫鹏伟。
原告付钢军与被告***、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付钢军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钢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高峰
人民陪审员  **召
人民陪审员  王亚卫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丽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