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26执845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金纠纷一案中,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豫1426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激纳。
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查无此人/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后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依法将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6月3日、6月28日、7月2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产品进行了查询,其名下仅有零星存款。通过查询结果反馈,被执行人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等其他财产。2020年6月8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夏邑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信息。 综上所述,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乔战坡 审判员  朱玉芳 审判员  牛艳辉
书记员  王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