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智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博智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1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博智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睦南道68号(原70、72号)。
法定代表人:张鹤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博智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天津中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天津博智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中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天津中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存款,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不具备执行条件。查明被执行人天津中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津R×××××坦途牌汽车一辆已于本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之前卖出,不具备处置条件;也未发现其名下有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中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天津中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韬
审判员孔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初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