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智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6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姚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敭,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现35、37号)A幢。
法定代表人:赵永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桂民,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35.37元,天津**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赵永华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单体玉
书记员郝旭尧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