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桐琴镇石上青村下邵村石山,组织机构代码:697036416。
法定代表人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51300元,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20000元。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1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不营业。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23执20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郑超明
审判员 鲍圣锴
审判员 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