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金信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23民初57号 原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县东升路262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为与被告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两被告在738887.12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庭审中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在730744.62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当庭宣判后,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股东原为被告陈**、案外人***,其中***的出资额为60万元,持股比例60%,陈**的出资额为40万元,持股比例40%。2014年10月20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陈**、***,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陈**的出资额为90万元、持股比例90%,***的出资额为10万元,持股比例10%。2016年5月20日,***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陈**、***的出资额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21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1)浙0723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公司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浙0723破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等7位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738887.12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陈**、***邮寄了公告及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但其并未提交。此后,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处置,截至2021年11月25日资产总额为21100元。2021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21)浙0723破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公司破产。2022年5月30日,因***公司及其股东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本院作出(2021)浙0723破1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破产程序。***公司的资产扣除管理人报酬等各项费用外,**8142.5元。至此,***公司尚有730744.62元债务无法向债权人清偿。遂成讼。 本院认为,在本案破产清算中,由于***公司未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有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另行向该公司有关人员主张相应民事责任。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的财产,故***公司管理人请求***公司股东陈**、***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730744.6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等7人在债权范围内的损失730744.62元,该款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归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范围进行分配。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鹦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