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2393号
原告:永康市双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表人:**,浙江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桐琴镇石上青村。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双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