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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破申20号 申请人:***,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被申请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桐琴镇石上青村。 法定代表人:陈**。 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行转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审查,同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案件平台上进行了公告,并于2021年7月5日通知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初步查明:2020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20)浙0723民初235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300元。分期支付:自2020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货款20000元,直至款清。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则视为款项全部到期,***可就69300元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2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届满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执行移送破产资料显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被执行未执结案件2件,总执行标的金额约为289870.4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二人,即陈**认缴出资额450万,持股比例90%;***认缴出资额50万元,持股比例10%。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除本案所涉债务之外还存在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系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定被申请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系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且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金华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