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3215号
原告:浙江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齐霖,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世南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万科达,台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余姚市广播电视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余姚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余姚市,且被告的住所地亦在浙江省余姚市,故本院就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余姚市广播电视台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余姚市广播电视台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