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19456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37066C。
负责人:刘明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乾,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0903。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政,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71840H。
负责人:罗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靖雯,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第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50元,减半收取计3267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易圣丰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