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辖83号
原告:重庆林欧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1913558E。
法定代表人:杜卫东,董事长。
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0903。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总经理。
原告重庆林欧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北区,原、被告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本案已经该院多次开庭审理,历经的诉讼期间长,为便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该院认为由其继续审理为宜,遂报请指定管辖。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意见,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案监理项目未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司法辖区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鉴于本案诉讼期间较长,并已多次开庭,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盛章
审 判 员 曹乐佳
审 判 员 叶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严
书 记 员 谷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