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

某某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2067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经理。
第三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
法定代表人:李如仁,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第三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翁 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