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终2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95891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隆区某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NXXXX。
经营者:***,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13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09448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3947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8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某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隆区某某经营部及原审第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6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武隆区某某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武隆区某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某某分公司同意武隆区某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武隆区某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6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隆区某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1.03元,由武隆区某某经营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05元,减半收取821.03元,由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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