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194号
原告:宁波世纪盛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66646699Y。
法定代表人:吕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学锋,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南逸温泉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南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88610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世纪盛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南逸温泉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世纪盛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世纪盛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1651元,由原告宁波世纪盛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林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章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