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58号之四
原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留军,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秋,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罗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81578321A,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新河村4组。
法定代表人:沙爱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横庄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204ME28864914,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横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桂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余林,泰州市姜堰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徐学宏,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罗塘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横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徐学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军
人民陪审员 胡亚亭
人民陪审员 殷红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