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4民初446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廖家中学校,地址四川省崇州市***天元街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省崇州市廖家中学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省崇州市廖家中学校教师。
被告:四川奇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道3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成都金潭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2**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崇州市廖家中学校、四川奇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潭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4日以收集新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