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崇州市廖家中学校、四川奇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4民初446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廖家中学校,地址四川省崇州市***天元街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省崇州市廖家中学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省崇州市廖家中学校教师。 被告:四川奇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道3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成都金潭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2**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崇州市廖家中学校、四川奇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潭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4日以收集新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