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终1875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对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柏辉、南昌市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7)赣01民终187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7)赣01民终187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主文第一行、第二十七行、第二页第五行、第七行、第十一行、第十二行、第十三行的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管理人。第一页主文第四行变更为:负责人:毛铭枫,清算组组长。
审判长 曹成云
审判员 罗云奇
审判员 吴建平
书记员 朱 谦